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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婚庆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加强本协会的自身建设,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为会员企业提供高效的综合服务。
(二)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本会可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 本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 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惯例、商业惯例,以及其他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依据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查处建议。
(七) 本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政会。
(八) 本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评比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则;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有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
(六)对本协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处理决议有申诉权;
(七)对本行业及本会的违法或不恰当的事项有投诉权或检举权;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 业利益;
(二)积极履行会长、理事及会员职责,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报表;
(五)自觉遵守或履行本协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授权理事会行使职权;
(七)撤销理事会或会长的不恰当决议、决定。
(八)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四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具体按照《议事规则》办理。
理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在二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依据《议事规则》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二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法定代表人变革之前以及每一会计年度,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7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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